新冠疫情引發的法律問題及初步意見(四)

商事與金融法律方面:


  1.如何認定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質?


  答:根據目前新冠病毒疫情的情況,本次疫情已具備《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所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頒發《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典時期的合同糾紛案件是按不可抗力來處理的。今年的新冠肺炎最高院目前尚未出最新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但兩次疫情情況類似,我們認為可參照前述規定理解為不可抗力事件。

  特別提示,認定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并非直接等同于可將不可抗力法律規則適用商業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中,2003年爆發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司法實踐中亦有判例將其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情況。


  2.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時間、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時間如何確定?


  答:(1)發生時間

  新冠病毒疫情發生后,全國各省份先后宣布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表明政府已確認疫情爆發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因此各地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當日可作為確認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時間依據。

 ?。?)終止時間

    針對不同商業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及特點考慮以下幾個時間節點,確定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的時間:

    ①各地方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延長假期及復工時間(目前貿促會及各地分會出具的證明以此時間為準);

    ②后續各地方政府根據疫情情況,宣布應急反應終止(即解除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時間;

   ?、凼澜缧l生組織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根據程序對中國提出臨時建議,相關臨時建議被撤銷或到期失效的時間。


  3.因本次疫情可能導致不能正常履行商業合同義務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1)及時查看合同條款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定義、風險承擔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條款約定厘清責任、制定應對策略;

 ?。?)及時了解已訂立的合同是否屬于特定行業合同,是否有特別法律進行特別規定,如有特別規定,按特別法律規定厘清責任、制定應對策略;(如旅游業、民航運輸業等直接涉及人民群眾衣食住行、日常生活消費的特殊行業,就不可抗力的處理存在一些特殊規定,以保護普通民眾的利益及權益。該等規定優先于一般法律規定,且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對該等義務的履行。該等約定一般在行業標準格式合同中有所體現,且行業主管部門可能臨時對相關處理出臺政策,企業應按照合同及現行政策予以處理。)

  ?。?)盡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

  ?。?)及時履行通知對方的義務;

  ?。?)及時與相對方協商處理;

  ?。?)及時履行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的義務;

  ?。?)如作為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的交易對方,可保持與對方的聯系,并溝通合同履行情況,以盡早應對,避免產生擴大損失。


  4.不能正常履行商業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如何履行通知義務?

 

  答:(1)通知時間

  建議應在通過相關新聞報道、當地政府發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確定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時,立即向合同對方發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證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通知內容

  通知方應告知相對方,因本次疫情,己方無法履行某合同的某義務,并載明己方所在地區、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地區本次疫情的情況、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產)的具體情況、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如交通運輸延誤)等。

  ?。?)通知形式

  通知的形式應按合同所約定的通知形式進行。如合同中未對通知形式作出明確約定的,從溝通效率的角度出發,可在選擇電子郵件、電話、短信、社交APP(如QQ、微信)等多種即時通訊方式通知的同時,以書面郵件形式(EMS郵寄)留存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使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的通知形式,通知所發送的具體地址、收件人、電子郵箱,應以該合同中所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或聯系地址)、聯系人(授權代表)、電子郵箱為準。如合同中未對送達地址(或聯系地址)、聯系人、電子郵箱作出明確約定的,則應向對方的法定注冊地址發送,具體收件人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為妥。EMS郵寄前應留存送達文件的掃描件或復印件;填寫EMS郵寄面單時應特別注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并留存掃描件或復印件;EMS寄出后,應盡快登錄EMS網站查看快遞妥投詳情并留存。


  5.不能正常履行商業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如何履行提供有關證明的義務?


  答: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的“證明”。具體可包括當事人所在地政府關于本次疫情的事實性證明材料,本次疫情與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地方政府要求不得復工或要求轉產的通知、交通運輸延運或取消證明)等;如涉及繼續履行將對己方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還應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漲、客流量銳減等。


  6.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業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在商業合同中已約定“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不能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等,或商業合同各方在本次疫情發生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則該商業合同可以解除。

  如無前述約定或未能協商一致,根據《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則只有在本次疫情“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即合同已徹底無法履行、或嗣后履行無法實現商業目的的程度,當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本次疫情只是暫時影響合同交貨期限、方式、價格等的正常履行,則當事人無權單方解除該合同。



  7.因本次疫情,繼續履行商業合同對一方顯失公平,或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該如何處理? 


  答:此時,參照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相關司法實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司法實踐中具體的處理方式包括變更合同條款、合同當事人分擔相應損失、解除合同等。具體包括:

 ?。?)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可能對一方顯失公平。在此情形下,雙方需就合同履行的條件、時間、價款、履行方式等相關內容進行重新談判,以推動合同的公平履行。

 ?。?)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的履行成本明顯增加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雙方可商定合同解除相關事宜。但應注意,情勢變更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如擬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除合同有明確的單方解除權約定外,必須經雙方談判后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0號)中強調“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嚴格,適用的方法主要是將情勢變更造成的損失回歸到合同內,通過合同權利義務的變更進行調整,使合同雙方進行公平的承擔。



  8.因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導致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義務?如何減少損失?


  答:首先應關注合同文本,因國際貿易中尤以雙方“意思自治”為重,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按照約定處理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但合同相對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成員,則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79條第1款“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但由于本次疫情是否屬于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國尚無統一意見,聯合國衛生組織也未出臺相關決議,所以還是要根據“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這三個準則來確定。

  另外,需要重點注意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79條還規定:“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p>

  因此,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合同相對方,盡可能減少損失;一旦疫情結束,應當及時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方仍有權要求如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其他救濟措施。

  最后,如果企業并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則不屬于不可抗力。此時,可以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說明理由,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9.對方當事人借新冠病毒疫情惡意違約的情形如何應對?


  答:如個別單位或個人確以本次疫情為借口惡意違約,則建議守約方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

 ?。?)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復工情況等疫情相關信息,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

 ?。?)保持與對方溝通,盡量搜集、固定證據;

 ?。?)疫情結束后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10.如何在訂立合同時設計和完善不可抗力或其他影響合同履行條款? 


  答:(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中,盡量明確涵蓋項目,如“國家或地方政策調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

 ?。?)細化突發事件對合同變更、解除及責任分擔的條款,確定發生突發事件時的履約依據;

 ?。?)明確約定合同目的,降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舉證難度;

 ?。?)細化約定特定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導致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多少日、原料人工等各方面成本上漲超過百分之多少等。


  11.個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暫無收入,可否延期償還房貸、信用卡?


  答:銀保監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因此,從宏觀政策上來看,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可合理延長還款期限。但實際能否延期還款,需要看各大銀行是否落實。目前從各大銀行來看,均已開始逐步落實,具體細節仍需各貸款人及時與貸款銀行取得聯系,并根據要求提前提供相關申請及證明文件。

  我們建議,在貸款人發生影響收入而使還貸產生不確定時,應及時與貸款銀行聯系,客觀地說明情況,爭取銀行能適用(銀保監辦發〔2020〕10號)的規定,合理延后還款。


  12.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的哪些人群,可以向銀行申請延期還款?


  答:總體而言,目前各銀行關于可申請延期還款的內部政策主要針對特定人群,暫時沒有擴展到所有人群。

  中國建設銀行表示,只有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疫情期間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發生逾期的,才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

  平安銀行宣布,向全國戰斗在醫療一線的醫護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客戶、因疫情管控耽誤還款的湖北客戶提供關懷政策,平安銀行會根據客戶情況,適當延期還款、減免利息費用、提供征信保護等。

  據了解,其他銀行延期還款的政策面向的人群亦多為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個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個人等。這意味著,不屬于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未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個人、未被隔離個人,仍需要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款。

  因此,我們建議,貸款人咨詢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否延期還款,避免出現逾期的情況。


  13.企業經營因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受困,銀行貸款有沒有作出政策調整?


  答:根據《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規定,對于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近期各地各級政府也開始出臺相關扶持企業的財政、稅收、金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特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通過“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于2020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的意見》,我們敬請各類企業特別留意,以獲得政府及相關機構的支持,提高抗風險的能力。


  14.對于因疫情影響經營受困的企業銀行貸款,各大銀行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中國建設銀行發布舉措,對于疫情影響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招商銀行發布相關公告稱,對于受疫情影響而造成階段性還款困難的企業,招商銀行將采取一戶一策,通過貸款主動展期、減免罰息、征信保護等多種措施。

  此外,多家銀行表示將對因疫情影響經營受困的企業實行特殊政策。整體而言,宏觀政策的落實情況較好。但建議相關企業和各自的貸款銀行保持充分的溝通,每家銀行的具體措施會有所不同;具體企業能否獲得貸款銀行的支持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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