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發的法律問題及初步意見(三)

勞動與人事法律方面


 1.企業是否能不執行延遲復工的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勞動者是否能夠拒絕提前返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可以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因此只有符合各地延遲復工的通知規定的涉及重要國計民生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業,才可以提前復工。

對于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提前返崗的問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防控疫情屬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因此企業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屬于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拒絕提前返崗的,企業可以按照曠工進行處理。因此,若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前返崗,會被企業按照曠工處理。但若是前述企業之外的各類企業,則不得早于當地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時間提前復工,若確實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復工的,應當遵守各地關于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的規定,并按要求準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若企業違反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復工的,員工有權拒絕,且不得作出違紀處理。

2.勞動者在參與疫情救治過程中被感染,或者因出差途中被感染,是否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對于參與預防和救治工作而被感染的勞動者。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币虼?,勞動者在參與疫情救治過程中感染了肺炎,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于出差途中被感染的勞動者。目前,除前款外關于因履行職務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范圍,對此《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范圍內只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其他省份及地區無相關規定。勞動者因出差被感染,具體處理方法需按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處理,若無明確規定的,企業可以先按照病假處理。

3.企業對疫區進行了捐贈,是否可以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

答:并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一是捐贈的用途符合要求。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公益慈善活動包括扶貧、濟困、扶老、助殘;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等等。二是捐贈的途徑符合要求。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捐贈。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即在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之內且在名單所屬年度內。三是取得的票據符合要求,即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公益性捐贈票據指的是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4.為馳援疫區進行公開募捐,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首先,公開募捐需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慈善法》的規定,只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開展慈善募捐的活動。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都有可能受到查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和在民政部門進行社會組織登記并不是一回事,一些組織、團隊甚至微信群出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愿望在公開場合,走上街頭或利用網絡向不特定公眾開展慈善募捐,如果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是違法行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根據《慈善法》的規定,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募捐活動中使用的圖片、文字材料等要防止侵權。盡管募捐一般出于公益目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他人的圖片、文字材料等,我們建議募捐方案等使用圖片、材料時征得權利人的同意,防止侵權的發生;也希望權利人理解和支持慈善者的初衷,給予寬容和諒解。

最后,公開承諾捐款,不能隨意反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據《慈善法》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當然,若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5.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癥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對相關情形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是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甚至是對于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都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6.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边@一規定明確了工資按照出勤照發,也就是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7.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出差職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時返崗,應當還是按照正常工作來支付工資。如北京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8.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盡管《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于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歸咎于單位,應當不屬于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后及時向職工補發工資。

9.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0.現國家決定延長假期,用人單位可以抵扣員工的年假嗎?

答:不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存在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追究單位的行政責任。在延長的春節假日期間,仍屬于國家法定休假節日。不影響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11.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答: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 年1 月23 日印發《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2.企業可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需要什么材料?

答:延遲復工是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基本情況以及現下形勢作出的緊急應對措施,為了積極配合工作,企業不得提前復工。西安市企業復工需提交下列材料,并經審批后方能開工:

⑴企業復工申請表

⑵疫情防控方案(企業擬定)

⑶復工生產方案(企業擬定)

⑷防控物資清單表(制式表)

⑸消殺防疫記錄表(制式表)

⑹職工健康登記表、匯總表(制式表)(附具體名單)

⑺企業承諾書(制式表)

⑻設置單獨的應急隔離放資料(企業擬定)

13.企業由于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如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權?

答:企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鼓勵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根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14.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于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于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愈為止。

對于被隔離觀察、被采取隔離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5.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若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安等部門的工作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16.假期結束,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核實勞動者未及時提供勞動的原因,若確因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導致曠工的,則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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