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發的法律問題及初步意見(二)

刑事法律方面

1.是否可以在微博、微信中傳播新冠病毒疫情信息?

答: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是當下最熱的話題,是當前最受大眾關注的事項,網絡和微信上每日有大量的各類信息。但是,在發布(轉發)相關消息和評論時需要甄別信息的來源及真實性,切忌造謠、傳謠。根據《刑法》地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要關注,轉發傳播須慎重”,對于來源不明的信息、真實性不能確定的信息,在基本事實得到確證之間不要轉發、傳播、評論,否則可能會涉及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更不能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造謠惑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要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2.當一個公民面對需要被隔離或強制治療時應當如何應對?

答:科學防疫,人人有責。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每一個公民都有配合有關部門和人員開展防疫工作的義務。如果一個公民經排查屬于應當隔離觀察的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有權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采取“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的措施,有權對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實施“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F在出現了個別應當被隔離的對象不愿被隔離,甚至有暴力抗拒的現象,這是涉嫌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罪。所以,一旦公民被確定為需要隔離的對象,應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不能撒潑耍渾、暴力抗拒。對被強制的對象而言,積極配合隔離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親友和與自己有接觸的他人負責。

 3.售賣、生產防疫物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答:取得國家生產經營許可的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本身為國家法律所允許。由于本次新冠疫情發展快、傳播廣,又值春節假期,導致防疫物資十分緊缺,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全面告急。在此情形下,有個別商家卻打起歪主意,借機哄抬物價,大發“國難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在防疫期間高價售賣防疫物品,牟取暴利,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同時,如果銷售的防疫物資系假冒、偽劣商品,則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廠家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防疫產品,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

      4.公民在就醫期間不遵守醫院秩序,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如何處理?

答:在全國上下一心抗擊新冠病毒的當下,痛心地看到有個別病人因為心情焦躁等原因與醫務人員發生了矛盾,甚至作出毆打、撕扯醫務人員防護用具等惡劣行為。醫務人員是這場戰役的排頭兵,是老百姓的守護神,法律必須強有力地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毆打、辱罵、撕扯醫務人員的惡劣行徑,情節相對較輕,未造成惡劣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將醫務人員毆打致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因為撕扯醫務人員防護用具而造成醫務人員感染的,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行為后果,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同時要強調的是,在醫院等公共場所,聚眾哄鬧,煽動人民群眾鬧事,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

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最辛苦、最危險的就是醫務工作者,每一名患者和患者家屬都應當充分理解醫務工作者,不能將自己的負面情緒發泄在醫務工作者身上。只有醫務工作者和患者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才能打贏這場艱巨的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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